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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检总局|第2批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出266批次产品不合格
作者:创驰检测     发布于:2016-8-5
期,质检总局开展了第2批家用电动洗衣机等3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,涉及电子电器、轻工产品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、农业生产资料、机械及安防、电工及材料等6类产品。
  
本次共抽查2484家企业生产的2503批次产品(不涉及出口产品)。经检验,2219家企业生产的2237批次产品合格,监督抽查合格率为89.4 %;检出266批次不合格,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 10.6%。其中农用薄膜、农药、人造石、湿巾、镁碳砖、汽车用制动器衬片等6种产品的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低于5.0%;安全带、安全帽、中密度纤维板、高强度紧固件、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、纸巾纸、磷肥、动力用煤、自行车等9种产品的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介于5.0%至10.0%之间;脱粒机、新型墙体材料、汽车灯具、地坪涂装材料、电冰箱、热泵热水机、电动自行车、钢丝绳、家用电动洗衣机、阀门、人民币鉴别仪、仿真饰品、树脂镜片、储水式电热水器、防水涂料、滴灌带等16种产品的不合格产品检出率高于10.0%。
  
按企业生产规模划分,本次抽查的大、中、小型企业数分别占抽查企业总数的14.0%、22.0%、64.0%,不合格产品检出率分别为4.0%、6.5%、13.5%。
  
按照抽查企业数划分,电子电器抽查了273家企业生产的273批次产品,包括电冰箱、家用电动洗衣机、储水式电热水器和热泵热水机等4种产品,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4.7%。轻工产品抽查了491家企业生产的510批次产品,包括纸巾纸、湿巾、自行车、电动自行车、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、树脂镜片和仿真饰品等7种产品,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1.2%。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抽查了438家企业生产的438批次产品,包括新型墙体材料、中密度纤维板、地坪涂装材料、防水涂料、人造石等5种产品,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0%。农业生产资料抽查了572家企业生产的572批次产品,包括磷肥、农药、脱粒机、农用薄膜、滴灌带等5种产品,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0%。机械及安防产品抽查了270家企业生产的270批次产品,包括安全帽、安全带、汽车用制动器衬片、汽车灯具、人民币鉴别仪等5种产品,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8.5%。电工及材料产品抽查了440家企业生产的440批次产品,包括镁碳砖、动力用煤、钢丝绳、阀门、高强度紧固件等5种产品,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0.2%。
  
本次抽查具有以下3个主要特点:

一是加强对发证产品监督。本次抽查的31种产品中,涉及11种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,7种国家强制性认证管理产品,占抽查产品类别总数的58.1%,抽查企业数和批次数均超过了总数的50%。

二是加大跟踪抽查力度。本次抽查的31种产品中,除热泵热水机、湿巾、树脂镜片、人造石等4种产品为首次开展国家监督抽查,其余27种产品均对以往抽查不合格企业开展了跟踪抽查。

三是突出抽查集中产区。结合产品区域分布特点,对电冰箱、家用电动洗衣机、热泵热水机、纸巾纸、自行车、树脂镜片、仿真饰品、防水涂料、地坪涂装材料、人造石、脱粒机、农用薄膜、滴灌带、汽车用制动器衬片、汽车灯具、人民币鉴别仪、镁碳砖、高强度紧固件等产品集中产区的生产企业均进行了重点抽查。
  
本次抽查共发现266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,主要质量问题包括:电冰箱的耗电量和能源效率等级不合格;家用电动洗衣机的洗净比不合格;储水式电热水器的能效等级不合格;热泵热水机的能效等级、接地、稳定性和机械危险不合格;纸巾纸的纵向湿抗张强度不合格;湿巾的真菌菌落总数不合格;自行车的车把部件的强度和反射器不合格;电动自行车的欠压保护和过流保护功能不合格;家用太阳能热水器的贮热水箱(容水量偏差)、热性能、能效等级不合格;树脂镜片的折射率和标志不合格;仿真饰品的镍释放量和镉不合格;新型墙体材料的强度等级或强度级别不合格;防水涂料的萘不合格;中密度纤维板的吸水厚度膨胀率、静曲强度不合格;地坪涂装材料的甲苯、二甲苯的总和质量分数、可溶性重金属质量分数(铅)和耐化学性(耐酸性)不合格;人造石的落球冲击和耐污染性不合格; 磷肥的水分不合格;农药的乳液稳定性和pH值范围不合格;脱粒机的安全标志不合格;农用薄膜的厚度极限偏差和平均厚度偏差不合格;滴灌带的炭黑含量不合格;安全帽的冲击吸收性能不合格;安全带的零部件(盐雾试验)不合格;汽车用制动器衬片的摩擦系数不合格;汽车灯具的后位灯和后转向信号灯不合格;人民币鉴别仪的辐射骚扰场强不合格;镁碳砖的常温耐压强度不合格;动力用煤的氟不合格;钢丝绳的中心钢丝直径不合格;阀门的阀体壁厚测量不合格;高强度紧固件的螺栓螺纹通和连接副扭矩系数不合格。
  
质检总局要求各省(区、市)质监部门按照《产品质量法》和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对于本次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,依法严肃处理。对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,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,按照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,并加大对生产企业的后续跟踪监督检查力度。同时,将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,共同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,引导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,切实维护产品质量安全。

(来源:质检总局网站)